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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阅币时间:2020-06-08 15:40:43
关于核准海伦市九瑞米业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
(第 363 号)
国家知识产权局
第三六三号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》,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,生产海伦大米、松江大米、运漕酒(运酒)、龙口粉丝、凤凰单丛(枞)茶等 5 个产品的 23 家企业(见附件),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,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,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,现予注册登记。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 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,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
2020 年 5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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